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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浙江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采购项目。

第二章  验收分类

第三条 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为履约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分为自行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和专项验收三类。

自行验收为项目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方式自定;主管部门验收为主管该类项目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一定程序进行履约验收;专项验收为资产管理处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业内专家,或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

第五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属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其履约验收实行自行验收;自行验收标准以上,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主管部门验收;主管部门验收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专项验收。

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验收。

因标的物存续时间较短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组织现场履约验收的采购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处审批,实行自行验收。

第六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商务验收和功能验收两种。

(一)商务验收是指检查产品的物理状态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一般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部件等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齐全,工程项目的施工条目是否实施等。

(二)功能验收是指检查产品功能或服务效果是否满足约定要求。

第七条 货物类项目一般采用商务验收;工程类项目一般采用功能验收与商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服务类项目一般采取功能验收,并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实行主管部门验收和专项验收的采购项目,经项目需求单位履约初验合格后,分别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处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九条 履约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其负责具体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须为3人及以上单数,专项验收至少为5人。除自行验收外,验收小组成员中项目需求单位人员不得多于1人;验收组织部门普通管理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与学生或教职工利益切实相关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教职工代表成员不得少于20%。

第十条 履约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时,应对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小组出具《履约验收报告》,明示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并对项目履约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总体评价,验收方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特殊或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的验收,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验收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均应存档备查。对自行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章  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应与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相关联。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和履约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 验收过程中,有数量、规格与采购合同、投标文件承诺不符,技术性能不合格,货物残缺、损坏等情况的,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并将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辨清责任,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与供应商协商,以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报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  验收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履约验收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需求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间内组织履约验收或申请进行履约验收。因需求单位原因导致验收延期,造成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损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约验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或相关资料进行,不得私下与供应商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

(三)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

(四)其他已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出现上款情形,影响履约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