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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零星物资采购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6    作者:     来源:     点击:

浙江财经学院零星物资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工作,明晰工作职责,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星物资采购指的是单价或单次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万元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不含软件、零星图书采购。

第三条 零星物资采购资金系在学校安排的正常教学、办公经费和各类专项(不含个人各类专项)中列支的。

第四条 一万元(含)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物资采购程序:

1.各使用单位按年度计划或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要求。

2.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物资的需求、规格、型

号、数量、价格、经费开支渠道等。

3.采购任务的落实:由各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落实采购任务,各使用单位要对技术指标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商务。金额比较大的或重要的物资采购,校监察室共同参与。合同签订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产管理处协助各使用单位落实任务。

第五条 零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采购单位应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三人以上的

采购领导小组。具体采购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经办,经办人与物资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七条 各单位在进行零星物资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招标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物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资产管理处定期在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布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标供应商名单,供各使用单位选择。

第九条 零星物资采购到货后,使用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验收,经办人员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零星物资采购工作应接受财务和群众的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室、财务处每年对各单位

零星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在自收自支项目中发生的零星物资采购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零星采购审批表》

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零星采购审批表

申购部门: 经手人:

物资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单位

申购数量

申购单价

申购总值

审核数量

审核单价

合计金额(大写)

经费开支渠道

实验室:

实验室主任:

学院(部处)分管领导:

学科:

经费主管人:

行政职能部门:

经费主管人:

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说明:1.各部门申购物资,单价或单次采购总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或三万元以下的须先填报此表进行审批;

2.本表一式二份,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各一份,财务处凭该表、合同、发票安排付款;

3.一次性申购数量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