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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流程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办事内容 供应商投诉 类型 行政处理
    适用范围 参与所涉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质疑投诉。
    申报材料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受理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 咨询电话 0571-86732900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71-86735918


    备注说明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准备书面材料。
    *2:采购办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3:财政部门通知修改的,投诉供应商可以按照要求修改材料后重新投诉,不受“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限制;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供应商如认为不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5: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交,视为认可投诉事项。
    *6: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供应商可以撤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