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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按照《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从住所在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数量不少于3家;抽取检查范围内的代理机构数在3家(含)以内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2021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购项目数不足5个的代理机构和2021年已接受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不在本次抽取检查范围内。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式另行通知。

二、规范评价

代理机构评价标准按《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执行。评价工作采用自愿参评和依申请评价两种方式。2021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购项目数5个(含)以上且自评85分(含)以上的代理机构可向住所地财政部门申请评价,相应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代理业务主要在代理机构住所地以外的,住所地财政部门在开展评价工作时,应当征求主要业务发生地财政部门意见。各市财政局须对所属县(市、区)评价结果开展复核。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区域代理机构参评家数及得分情况适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有关信息。

三、其他要求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汇总本地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和评价名单10月10日前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在相关工作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联系人:周宏铭,联系电话:0571-87056984。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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