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互联网+”战略,同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自此,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入快速融合、发展及共赢的阶段。
作为政府与市场连接最密切之一的政府采购,如能走出一条成功的融合之路,不仅对政府采购事业,还将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因此,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结果导向,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的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模式,不断满足各类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优化采购服务、提升采购管理的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为全面规范电子卖场政府采购行为,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比较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的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依据、基础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原则、节能环保政策,以及电子卖场监督管理单位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对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进行商品维护管理的条件、程序、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电子卖场活动的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商品入围,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等方式产生,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省本级网上超市征集结果鼓励各地直接引用。各级集采机构应加强入围协议管理,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或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运维单位应予配合。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应按入围协议及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超市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对采购人电子卖场采购的流程、要求,各类电子卖场采购模式的交易规则、程序,采购结果的确认、异常处理,采购合同的签订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财政部门可根据商品目录、金额标准等进行选择配置。实行竞价采购的商品,因时间紧急或情况特殊的,经采购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网上超市采购。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在线询价单发起类型分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及型号3种类型。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人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合同公告。
第四章履约验收,对供应商供货,采购人收货、验收、结算,以及双方的诚信评价、纠纷处理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采购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或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同级集采机构应进行协调、处理,运维单位应予配合,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指定运维单位对网上超市采购纠纷等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同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供应商、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方式,电子卖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集采机构、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电子卖场预警规定有关情况;(二)电子卖场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方式;(三)采购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方式;(四)集采机构、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方式;(五)社会监督;(六)集采机构、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