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除涉密项目和纳入《浙江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材料、食品、图书、教材、药品、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智能化安装工程、小额修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印刷、中介服务、定点服务等。
具体项目的归类以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所在部门为采购项目需求单位(或个人)。项目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按部门职能划分。
第四条 采购项目须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并经计划财务处核准经费来源和采购指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购原则上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进口采购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八条 凡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小额修缮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其他项目单件(批次)或年度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小额修缮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预算在人民币2万(含)-10万元 ,其他项目单件(批次)或年度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在人民币2万(含)-5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项目单件(批次)或年度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核准的《省级单位预算执行确认书》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指定供应商,经谈判后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招标方式为首选采购方式,当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方能采用其他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小额修缮工程类项目,应在经学校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中,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合理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项目决标;
(三)审定采购专家库组成人员;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由11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会议为领导小组议事形式,到会人数超过2/3应到会成员数,方可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以实名票决方式表决采购工作相关事项,赞成票超过1/2应到会成员数表决有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学校采购专家库建议人员名单;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报送有关采购项目建议书;
(五)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六)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
(二)负责组织讨论、确定评标办法或谈判原则;
(三)会同相关部门抽选评标(或谈判)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五)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按需组织归口项目评审及预算审计工作;
(三)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
(四)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备案工作;
(五)受托组织部分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提出采购申请;
(三)编制招标(谈判、采购)文件;
(四)参加(见证)评标(谈判、报价)活动;
(五)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立项的审批意见;
2.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及采购指标的审批意见;
3.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采购办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达到规定限额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及预算审计工作。
(四)采购中心按需组织讨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办法或谈判原则,协助项目所在部门完成招标(或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
(五)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开(评)标或谈判工作;
(六)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决标。
第二十三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须经采购办批准,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相关采购小组,根据集体决策的原则组织项目采购,并将采购过程和结果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部门自行采购的,由项目所在部门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采购办备案。
第六章 合同、验收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合同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工程项目实施中如需变更工程量,且变更部分不超过原工程量预算10%的,须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办组织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专家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联系单。
货物类项目因设备停产、缺货等确需变更合同,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须在不低于原合同技术要求或规范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采购办组织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
变更部分不超过原预算10%,但超出部分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由项目所在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付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经费审批人所在部门负责采购项目款项的支付,付款人凭发票、合同、预算执行确认书、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材料,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结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涉及决算审计的,遵照学校财务、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浙江财经学院修建工程招投标办法》、《浙江财经学院零星物资采购实施办法》、《浙江财经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物资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