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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6    作者:     来源:     点击:

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学设备、教材、图书、家具、大宗物资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一般应通过招投标办法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物资采购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之外,数额较小的实行零星采购,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下设招投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投标具体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学校教学设备、教材、图书、家具、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办法;

(二)指导、协调与监督全校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决标;

(四)处理招投标的投诉;

(五)决定招投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学校教学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家具、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办法;

(二)组织编制招投标文件,负责开展开标、评标、询标活动的实施,组织决标的准备工作,受理招投标投诉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三)组织处理调研、发标、商谈、公示、合同订立、核查、履约、违约等事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五)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招投标文件资料及归档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有关招投标事务。

第七条 招标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拟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数据资料,配合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协助招标办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凡属学校财务核算口径范围内的经费、上级部门下拨专项经费、赠(捐)款用于购买教学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家具等物资。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十条 凡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软件、教材、图书、家具等物资,采购价值单价或单次在三万元(含)以上,均须列入学校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使用赠(捐)款进行采购的,赠(捐)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校所需教学用仪器设备,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标的品目表、标的技术参数和预算额度;其它物资由校招标办会同使用单位编制预算,技术要求较高的物品,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再编制招投标文件。未落实经费预算前,不予招投标。招标文件一般由招标办主任核准,重要招标文件由分管校长核准。

第十三条 招投标公告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对外发布,招标办会同校监察室对参加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审核后确定投标入围名单。如需市场调查或实地考察,由招标办确定与组织。

第四章 开标、评标、询标和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在规定时间内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办组织公开开标,招标方、投标单位参加,校监察室进行监督,开标后投标单位代表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办组织评标。使用单位可派一名代表列席。组成的专家评标小组应按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用实名制评选出中标前二名候选人,任何人员不得对专家评选施加影响,评标意见和考察小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询标。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代表参加,在校监察室监督下,对中标前二名候选人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由双方签字盖章,视同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决标。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经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用实名制评选出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小组可做出暂缓决标或重新评标等决定。

第十八条 中标信息由招标办在学校校园网等场所发布,公示三天,如无异议,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申述,由招标办受理,投诉期间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签订合同、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定标后,由招标办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事宜,合同内容与招标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区别,采购合同金额也不得高于决标金额,采购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核签字;五十万元以下金额由招标办负责人审核签订。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学校缴纳中标金额5%履约保证金,中标企业履行合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其保证金。

中标企业未能按时签约,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招标办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可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合同质量验收。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在校监察室的监督下,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质量验收。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再一次组织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合同付款

第二十一条 付款。一般情况下不支付预付款,待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95%的货款,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由使用单位签署同意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凡确需支付预付款的需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七章 合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审核。每年年底招标办须将本年度内签订的各项采购合同,向校监察室书面出具合同履行自查报告,由校监察室进行合同审核。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泄露内部应保密内容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4.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6.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进行物资采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因少数物资品种单一或要求特殊难以竞标的,经校招标办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校招标办会同使用单位在校监察室的监督下协商购买。

第二十六条采购价值单价或单次在三万元以下的,按学校零星物资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根据本办法拟订招投标实施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2005年发布的《浙江财经学院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浙江文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财经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及实施办法精神,拟定物资采购招标办法,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并接受校招标办和校监察室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