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 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 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 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