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2号)等有关要求,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将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
(一)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含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平台,下同)完成身份认证,获得登录名及密码,即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按要求完善登记相关信息后,获得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供应商无法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身份认证的,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直接进行信息登记,获得相应权限。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的,还应按规定程序领取CA证书。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二)供应商信息登记遵循“一次认证、自主登记、分步维护、互认共享”的原则,其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实现共享。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确保供应商相关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三)省财政厅牵头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供应商信息登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并督促实现浙江政府采购网与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等。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省本级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供应商的信息登记管理;各市、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地供应商的信息登记管理。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向相应集中采购机构举报。集中采购机构应对举报反映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供应商信息填写差错的,告知其及时改正。
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模型
(一)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统一标准设置“政府采购诚信分”,总分为1000分,由基本情况、公共信用情况、诚信记录和用户评价等一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下各设若干个二级指标。政府采购诚信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A级为政府采购红名单。政府采购诚信级别划分和诚信分计算标准详见附件2、3,并将根据运行情况不定期更新,同步公布于浙江政府采购网。
(二)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和关联整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红名单与黑名单联合奖惩体系。政府采购黑名单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统称。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依法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其相关信息由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监管栏目”对外公开,同步推送至“信用浙江”平台,公开时间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办法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个人)可依据制度规定、合同约定,对供应商作出诚信扣分,作出扣分前,应在线或书面通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诚信条款及时在线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系统自动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四)供应商因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被诚信扣分,整改到位且无新发生违法记录的,其诚信分逐年修复。修复期自处罚、处理生效之日起计算;供应商被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修复期从禁入期结束之日起计算。供应商发现诚信档案信息有误的,可在线或书面向信息录入单位反映,由信息录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修正。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自动核验信用记录。在核验功能开通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登记办事指南
2.政府采购诚信级别划分表
3.政府采购诚信分计算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