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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10    作者:周黎洁 张旭东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点击:
即将于9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及处理实践中时常遇到的一些法规政策不够明确、认识不够统一的典型问题作出规定,令业界印象深刻。然而,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谈的最多的则是《办法》所体现的质疑处理遵循的三大核心价值理念。这似乎再次印证,技术层面的每一次突破,背后往往有着强大的理念支撑。
“开门”收质疑
“开门”收质疑,最大程度地保护供应商的质疑权,是《办法》体现的第一大核心价值理念。
细读《办法》,从质疑资格、时限、方式和处理等多个条款规定为供应商质疑大开方便之门。如《办法》允许委托质疑、允许对质疑书进行修改补正、要求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处理的理由、允许供应商在质疑无故受拒后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等。“一般情况下,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质疑时限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但《办法》进一步规定,如果采购组织机构没有将采购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那么质疑时限自供应商实际知道采购结果之日起计算。此外,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该负责人举例说,“再比如说《办法》明确了3种质疑方式,直接递交、传真、邮寄,并且规定对于上述方式提出的质疑,即使不符合质疑条件,也应当书面告知,杜绝了被质疑人以各种理由由拒收质疑的情况。而且,不管被质疑人有没有收到,只要在质疑期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不视为过期。”
“从上述条款不难看出,《办法》处处为保护供应商的质疑权着想,充分尊重供应商的质疑权。”该负责人说。
诚信质疑
与此同时,《办法》提倡诚信质疑,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供应商质疑的重要原则。
为了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办法》除要求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外,还要求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出于对采购项目和各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办法》要求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一旦发现供应商存在虚假、恶意质疑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我们拿出诚意‘开门’收质疑的同时,我们希望供应商也能做到诚信质疑。”该负责人说,“诚信质疑本身是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质疑是纠错程序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是,我们将质疑看作是纠错程序,并希望它能充分发挥纠错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如《办法》规定,质疑人书面要求撤回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终止质疑处理,但如果发现被质疑项目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则要报告给财政部门。而这一理念的集中体现则是《办法》第29条,经对质疑事项的审查,认为采购文件、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视项目进度及问题是否可改分别作出处理,如未到采购截止时间的,要求对问题进行改正;采购响应已截止但结果尚未公布的,问题可以改正的要求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问题不可改正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已公布但合同尚未签订的,要求改正后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问题不可改正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采购文件、过程存在问题时,我们希望通过供应商质疑来帮助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纠错,而这种纠错倡导的是‘有限重来’,即通过纠错和修正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该负责人说,“假如不在质疑环节对问题进行改正,一旦进入投诉环节,根据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的规定,将可能意味着整个采购活动要从头再来。”该负责人强调,将问题解决在质疑环节,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也保护了质疑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