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市医学中心医疗设备委托某代理机构采购,该采购项目总预算为1109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分为三个包。第一包和第二包为第三类医疗设备,无进口设备的批文,采购文件明确不接受进口设备。第三包为第二类医疗设备“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的采购,经专家论证后,财政局下达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批文。在第三包采购需求中,设备名称为“进口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待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A对采购文件提出了书面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采购进口设备的批文并不能排除国产设备参与竞争,要求删去设备名称中“进口”字样,并在采购文件中标注“第三包允许采购或接受进口产品”。对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商量后,修改了采购文件。
在开标后,代理机构及时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1位采购人代表和6位专家组成。评审当天,待评标委员会到齐后,经办人员阅读了评标纪律,并当场询问专家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专家刘某告知,曾参与过该项目第三包“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的进口论证,并询问是否需要回避。专家程某告知,曾参与过该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咨询,并询问是否需要回避。经办人员告知,依据相关规定,曾参与过进口论证的专家刘某需要回避,不能参与第三包的评审,但不需要回避第一包和第二包的评审;曾参与过技术咨询的专家陈某不需要回避。鉴于在专家刘某回避后第三包缺少一位专家,代理机构在重新补抽了一名专家后继续开展第三包评审。
问题引出
第一,如果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则拿到设备的进口批文是否等于只能采购进口产品,从而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二,参与过进口论证的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第三,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点评分析
拿到设备的进口批文不等于只能采购进口产品,且在采购需求名称中加注“进口”并不合规。
《通知》关于采购执行问题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也就是说,拿到进口批文只能说明采购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而非必须采购“进口产品”。如果采购标的为“进口设备”,则意味着采购对象的特征描述为“进口设备”,导致国内产品因不具有“进口”特征而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这样做等于限制了国内产品参与竞争,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在采购文件的采购标的名称或者技术参数中,明确标注“进口”字样是不合规的,明显限制了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参与过进口论证的专家需要回避。
进口产品论证是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的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和评估过程。这一过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采购的进口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并具备合理的性价比。进口产品论证通常包括技术评估、经济评估、市场评估、法律法规评估等方面,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是财政部门审核进口批文的必要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因此,本案例中曾参与过该项目第三包进口论证的专家刘某,自然不能参与本项目第三包的评审,但并不影响其参与第一包和第二包的评审。
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一般不需要回避。
其一,要明确采购需求咨询与评标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采购需求咨询通常涉及对采购需求的策划、分析和建议,其目的在于确保采购需求明确、完整、科学且符合相关法规。而评标则是对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中标人。从职责上看,虽然采购需求咨询和评标都是采购过程的重要环节,但两者的工作内容和目的不同。采购需求咨询关注的是需求的明确性、科学性和合规性,而评标则关注投标方案的质量、适应性、性价比等。因此,从职责分离的角度来看,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理论上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评标。
其二,财政部国库司曾答复称:“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作出禁止性规定。”
其三,专家在参与采购需求调查论证时提供的是专业意见,同时也更了解项目的采购需求。因此,笔者认为,这并不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且不属于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允许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参与评标,还需考虑采购文件的规定。如果采购文件明确了参与采购和评标的人员资格、条件和要求(如规定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不能参与评标),则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此外,对于回避情形,即使法规和政策允许,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例如,如果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与某个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则其还需回避。
综上所述,参与过采购需求咨询的专家,在理论上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评标,但具体是否允许还需根据法规政策、采购文件以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