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有网友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提问:“母公司可以用子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回答
对于上述问题,受访对象给出了一致的回答:“不能。”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说:“原因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林日清给出的理由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就代表了不同的两家公司,两个独立的个体去参加投标,资质自然不能互相借用。
“母公司不能用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均与母公司无关。”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李刚说。
其实,很多从业人员对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实务问题常有困惑,由此衍生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分不清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这3个概念的关系。
《公司法》第十四条对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即:“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依附”于总公司。
厘清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比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公司与子公司能否同时承揽同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后期履约工作?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是:既然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其只能授予一家公司,“母子公司”作为两家公司,自然不能同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响应和后续的工作。而对于“总分公司”,分公司在没有得到总公司授权或采购文件明确允许的情况下,也不能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响应阶段。
再比如:在某单位的招标活动中,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标书提供了该公司的社保证明,但同时又夹带了子公司的社保证明。同一投标文件里出现了两个不同名称的公司材料,这种情形算串标吗?关于该问题的回答是:子公司的材料和作为投标人母公司的材料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只有母公司参与投标,子公司未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即使出现子公司的社保证明,该证明也不能作为母公司的人员配置或业绩证明使用。对于子公司的社保证明或其他任何材料,不予认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