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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宏观的评标标准不好用

发布日期:2024-03-27    作者:     来源:     点击:

要点提示:招标文件应包括详细的评分标准和方法。

【案情概述】
  20××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服务器及存储备份设备进行公开招标。5月4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售招标文件。5月27日上午9:30,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共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投标。这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354万元,B公司312万元,C公司375万元,D公司360.5万元。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C公司中标。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于5月30日发布了中标公告。
  由于C公司投标报价高出B公司投标报价63万元,B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服,提出质疑。B公司质疑称:此次采购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打分。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C公司因综合实力较强,故综合评分最高,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打分,C公司中标完全合法合规。B公司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了比较打分。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材料和质疑材料等。调查发现: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的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技术、商务、价格所占的分值权重分别是30%、30%、40%。其中技术分的评审因素包括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产品可靠性、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商务标的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响应程度、投标人信誉度、投标人实力、售后服务。每项评标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上述各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即没有明确的打分标准。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没有详细的评标标准,评标打分表中显示,各评委打分出入很大。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产生的根源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够清晰准确,尤其是评标标准规定模糊。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更是重中之重,它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能否客观、准确地对投标人做出评价,进而选择出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认真、细致,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的设置应该清楚、准确、详细,以便评标委员会能够按照统一明确的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价。本案中,由于招标文件中只对各评审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并没有规定上述各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即没有明确的打分标准,导致了在评标过程中,各评委按照自己的主观理解进行打分,同一评分项的分值差距很大,最终造成投诉事项的发生。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缺乏评标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次采购评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