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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七:千里之堤 溃于蚁穴

发布日期:2024-03-28    作者:     来源:     点击:

要点提示:评审专家应准确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案情概述】
  20××年8月27日,Z招标公司接受G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0月15日,Z招标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10月15日至11月5日,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并按时递交了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C公司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G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Z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S公司于11月15日向Z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中标产品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实配网口”的要求,该条目为“★关键指标项”,不满足则废标,中标应无效。Z招标公司答复称: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进行评审,各投标人对其所提供招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S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实配网口”的技术指标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调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实配网口”为“★关键指标项”。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应答为以“USB口+USB网卡集成器”的方式提供网口。C公司认为,中标产品虽未配置网口,但是采用了“USB口+USB网卡集成器”的具体实现方式,可以满足招标文件对“实配网口”的要求。评标报告显示,7位评审专家均未发现C公司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并且在评分标准(技术指标)中给了C公司40分满分。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中的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均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投标人没有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准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满足实质性条款。本案中,C公司主观认为,其投标产品可以采用“USB口+USB网卡集成器”的方式达到“实配网口”的技术要求。
  二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要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的相关事项需要做进一步澄清的,应当给供应商时间进行反馈。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对于实质性条款的要求,导致C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采用“USB口+USB网卡集成器”的实现方式替代“实配网口”,没有引起评标委员会的足够重视,做出了错误判断。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案中,C公司采用“USB口+USB网卡集成器”的实现方式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实配网口”的要求,可能产生额外的故障点,影响G采购人的采购效果。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C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