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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案例34号,C大学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2024-04-09    作者:     来源:     点击:

财政部日前发布指导性案例34号,即C大学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  国际化营商环境/外资企业/进口产品/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差别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产品组成部件为进口,但供应商能够证明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加工及组装的,不应认定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口产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C大学委托代理机构D公司就“C大学学生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1月18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月14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中标公告,S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月15日,供应商N公司提出质疑;2月22日,代理机构D公司答复质疑。

2月28日,供应商N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的产品品牌,S公司投标的多媒体设备、音箱等产品均为进口产品,违反招标文件关于禁止进口产品投标的规定。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C大学、代理机构D公司称: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评审,S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事项不成立。

S公司称:相关产品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在国内组装生产,不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中规定的进口产品。

经查,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五部分采购需求”显示,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据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显示,“我单位投标的产品没有进口产品,也没有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

据海关总署的复函显示,S公司提交的多媒体设备和音箱的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与海关信息系统中的报关单信息一致。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本次投标产品没有进口产品,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了相关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在国内组装制造的证明材料。经向海关总署调查核实,上述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与海关信息系统中的报关单信息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S公司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