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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案例35号 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2024-04-08    作者:     来源:     点击: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5号,即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材料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应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义务,如果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Y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6月22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13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27日,供应商D公司提出质疑;8月10日,代理机构Z公司答复质疑。

8月26日,D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C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Y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称:(1)收到D公司的质疑函后,Z公司向G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咨询,其回复需由财政部门或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函才给予认定。(2)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3)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C公司称:其确为中型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经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评审标准部分显示,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C公司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属于“小型企业”。

财政部向C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G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取证,其回函显示,C公司属于中型企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C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的,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C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经进一步调证,根据G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复函,C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且C公司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C公司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有充分了解,并据实作出响应。C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