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采购文件解释/评审职责
案例要点
对采购文件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设定目的、一般常识等,原则上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保障供应商的合理预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
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W单位委托代理机构Q公司就“W单位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0月30日,代理机构Q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1月21日,代理机构Q公司发布中标公告;11月22日,供应商F公司提出质疑;11月29日,代理机构Q公司答复质疑。
12月4日,供应商F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结合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现场阐述”,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了PPT,自带投影仪,准备现场讲解方案及案例,但评审现场专家临时变更了评审标准,要求其在“25分钟内书面阐述”,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现场阐述的目的应是考察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而非供应商授权代表的书面表达能力、书写速度。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W单位称:(1)书面阐述和口头阐述均是阐述的方式,都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认识。评审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所有投标单位在25分钟内书面阐述,符合其设定该评审标准的初衷。F公司对本项目了解不够,现场阐述思路不清才未能获得高分。(2)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代理机构Q公司称:(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从商务评价、技术评价、报价三大方面综合考察投标供应商实力,并非只有现场阐述一项。F公司对本项目了解不够,写字慢,书面表达能力欠缺,加上高度紧张,导致其本是优势的得分项变成失分项。(2)现场阐述不同于投标文件制作,且只占5分。
招标文件并未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给予所有投标供应商同样的阐述时间,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表”显示,“投标人现场阐述5分,投标人结合项目建设方案方面进行现场阐述:阐述全面、合理,得5分;阐述内容相对全面合理,得3分;无阐述或不合理,得0分”。招标文件未规定现场阐述的具体形式。
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在评标过程中,就“如何进行现场阐述”的问题,评审专家最初提出“给每个投标人8分钟”,经讨论后,评标委员会决定,要求“所有投标人现场书写,限定在25分钟内”。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现场阐述”设置为评分项,分值为5分。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书面方式响应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以便于作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依据,而“现场阐述”显然区别于书面响应。投诉人将招标文件要求理解为现场口头阐述投标方案及案例,并准备了PPT等演示材料及工具,符合对“现场阐述”的通常理解。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在25分钟内现场书写,限定了“现场阐述”的时间、形式,实质上属于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超出评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且导致投诉人准备不足,影响了采购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