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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8号 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2024-04-08    作者:     来源:     点击: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8号,即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  虚假材料/出借/投标凭证

案例要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印章、UKey等是供应商的重要身份凭证,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出借。因出借投标身份凭证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H总站委托代理机构G采购中心就“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12月31日,G采购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月2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2月8日,供应商L公司提出质疑;2月16日,G采购中心答复质疑。

3月7日,L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D公司所投核心产品超融合节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经查中标产品制造商官方网站,其产品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2)经查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D公司不具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扣2.4分,但其总分却为98.2分,D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资质证书。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H总站、G采购中心称:其依法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D公司称:本项目的投标行为未经授权,其对投标行为完全不知情,武某非法获取了其名下的G采购中心投标系统UKey后参与投标。因以往存在业务合作,其工作人员误以为史某是公司员工,于是将UKey给了史某。随后,史某将UKey私自给了武某,武某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相关资质文件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直到2022年3月,史某才向其归还UKey。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邀请”显示,“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网上投标,请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安装投标工具,编制完成后加密上传投标文件。除上述方式之外,不接受投标人以纸质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供应商进行投标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已办理数字证书请确保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如已过期或即将过期,须联系CA服务机构进行证书更新”。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说明”显示,“投标人具有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提供一个计0.8分,最多为4分”。“产品清单及指标要求”显示,“超融合节点”共5项技术要求,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D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对“超融合节点”的技术参数均应答“无偏离”;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认证证书、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认证证书、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前述证书获证组织均为D公司。

G采购中心提交了电子采购系统后台截图,显示D公司印章来源为“智能卡(UKey)”。

L公司针对投诉事项(1)提交了中标产品制造商官网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截图所载产品型号与中标产品型号不一致。

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D公司投标文件中的2份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编号与查询结果不一致,未查询到其他3份证书的信息。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的回函显示,“来函所附5份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均不是我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D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D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投诉所涉技术参数,L公司提交的制造商官网截图所载产品型号与中标产品不一致,不足以证明D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经向相关证书出具单位调查核实,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未出具过D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份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因此,5份案涉证书属于虚假材料。虽然D公司自述其未参与投标,而是被他人冒名投标,但其内部管理混乱,擅自外借政府采购投标专用UKey,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D公司即便没有使用虚假材料投标的主观故意,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D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供应商认为存在冒用侵权行为,可另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