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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修建工程招投标办法》

2006年11月26日 08:03  点击:[]

浙江财经学院修建工程招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建、维修(含建筑附属设施和设备)、改造、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降低修建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建工程一般应通过招投标办法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修建工程包括:新建、维修、改造、绿化、建筑附属设施设备(供水和供电系统、电梯、锅炉、中央空调、音乐喷泉、景观照明)等。

第四条 凡属学校财务核算口径内的经费、上级部门下拨专项经费等,其修建工程单项或单次或同一类型的多项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校招标办公开招标。

第五条 单项设施设备在50万元(含)以上、修建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及省招标办规定范围内其它招标项目,必须通过省、市招标办招标,由校园建设处承办。

第六条 单项、单次预算在三万元以下修建工程在校纪监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承办。

第七条 抢修、急修项目,由职能部门报经分管校长批准,不列入招标范围。

第八条 除抢修、急修项目外,一般由使用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修建要求、修建范围、经费预算方案,列入年度预算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使用管理单位编制修建使用材料名称、品种数量、品牌规格、技术要求等资料后交由校招标办编制招投标文件;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修建项目需上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再编制招投标文件。修建项目在3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由招标办主任核准,3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长核准。

第九条 招标信息以公告形式通过校园网或公开媒体对外发布。投标入围单位名单由校招标办会同校纪监室在参加报名的投标单位中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对部分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及美化绿化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标的,经校招标办审核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后,在校监察室监督下,通过议标或谈判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费用。

第十一条 修建工程的开标、评标、询标、决标和合同的签订参照《浙江财经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评标时,使用管理单位派员列席。询标时,使用单位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应当通过招标形式,而未经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的;

2.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预算方案和内部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

3.将工程化大为小,规避招标的;

4.收受贿赂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修建工程的资金支付应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修建项目完工后,经验收通过后,由校招标办报校审计室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总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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