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浙江财经大学—采购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学院首页
 首页 | 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信息 | 政策法规 | 采购指南 | 理论实务 | 下载中心 | 关于我们 | 单一来源公示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16年09月29日 12:38  点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县(市,不含区)政府可以在《浙江省2016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进行充实和完善,报省财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
                             

 

附件1

浙江省2016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

货物类(29项):电视机、摄影摄像设备(包括通用摄像机、光学或数码照相机等)、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油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存储设备、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办公家具、办公用纸、工作制服(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医疗设备(应国际招标的除外)、锅炉、电梯和起重机、中央空调、环境污染防治设备、车辆。

服务类(10项):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机动车辆维护保障(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含云计算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公务用车租赁)、会议(一般会议)、培训(国内培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其中,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医疗设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附件2

浙江省2016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货物类(43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影摄像设备(包括通用摄像机、光学或数码照相机等)、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文印设备、条码打印机、车辆、锅炉、起重设备、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中央空调、机房专用空调和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等)、不间断电源(UPS)、电冰箱(普通冰箱)、空调机、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电视设备、视频设备、音频设备、组合音像设备、医疗设备(应国际招标的除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舞台设备、彩票销售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音像教材、学具和科学计算器)、办公家具、工作制服(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人用疫苗(一类疫苗)、兽用疫苗(动物疾病防控疫苗)。

工程类(1项):智能化安装工程。

服务类(18项):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云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公务用车租赁)、机动车辆维护保障(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会议(一般会议)、展览、会计、审计、资产及其他评估、绩效评价、印刷、航空机票代理、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培训(国内培训)。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此外,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民生或省级重点项目(包括纳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项目),如适合集中采购的,原则上也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除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对于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实行“网上超市”或“网上询价”采购模式。

各协议、定点项目的采购限额、有效期等具体实施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规定。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分医疗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省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同时,采购单位可积极利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上超市”平台,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货物。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起“网上询价”采购,并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成交规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一)附件3“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而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上一条: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