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营造诚信公平交易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除了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定点、协议采购之外的其他各类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学校采购项目中需求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拟承接学校采购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和验收的校内外专家;以及参与采购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洁准入
第四条 学校对拟承接学校采购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廉洁准入,即企事业单位、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可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五条 开展采购工作和签署采购合同时,投标人、中标人或供应商须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等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作出承诺。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投标、中标或供货的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做出承诺的;
(二)经证实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
(三)经证实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行贿、欺诈等不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六条 第五条中“前三年内”期间的计算办法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合同签署之日。
第三章 廉洁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验收人员、管理经办人员和采购监督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
(一)本人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及附属机构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采购管理、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项目需求方经办人员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审部门的监督,须签订长期或短期的《浙江财经大学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九条 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开始前,校内外评审专家须签署《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十条 签署合同时,项目需求部门和供应商必须签订《浙江财经大学采购廉洁协议》,明确廉洁要求与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承诺书规定行为的,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需求方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承诺书和廉洁协议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协议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违规人员和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